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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冀政[1985]10号

发布日期:1985-1-9

执行日期:1985-1-9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筛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原基础上,按分类提取的规定逐步提高,提高幅度和期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各项自有基金,由企业自行支配。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

  三、在保证利税增长、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工资奖励方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产品单一、适销对路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产品工资含量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上交利税的增减而按规定比例增减,并计入成本。

  四、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五、年耗能折标准煤五万吨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制订节能奖励办法。对消耗量大、又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在定额先进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制订节约奖励办法。

  六、凡出口的工业产品,地方外汇分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留给生产企业,企业有外汇使用权。

  七、企业有权确定生产经营管理形式,可以划小核算单位,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联合,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八、本暂行规定,在大型和部分骨干企业中实行,具体名单附后。

  附:执行《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的企业名单

  唐山钢铁公司

  保定化纤厂宣化钢铁公司

  石家庄第一印染厂邯郸钢铁总厂

  石家庄第一棉纺厂石家庄钢铁厂

  石家庄第二棉纺厂邢台钢铁厂

  石家庄第三棉纺厂石家庄焦化厂

  石家庄第四棉纺厂承德钢铁厂

  石家庄第五棉纺厂华北制药厂

  石家庄第六棉纺厂沧州化肥厂

  石家庄纺织经编厂石家庄化肥厂

  邯郸第一棉纺厂唐山橡胶厂

  邯郸第二棉纺厂邢台轮胎厂

  邯郸第三棉纺厂保定市石油化工厂

  邯郸第四棉纺厂秦皇岛耀华玻璃厂

  保定第一棉纺厂邯郸水泥厂

  保定变压器厂唐山建筑陶瓷厂

  冀东水泥厂唐山水泥机械厂

  张家口卷烟厂石家庄卷烟厂

  保定卷烟厂邢台冶金轧辊厂

  石家庄拉机配件厂石家庄动力机械厂

  保定铸造机械厂寿王坟铜矿

  秦皇岛工业技术玻璃厂榆山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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