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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武由台湾回大陆定居,起诉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84民他字第16号

发布日期:1984-12-6

执行日期:1984-12-6

生效日期:1900-1-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七日陕高法民字〔1984〕12号报告收悉。

  关于从台湾回大陆定居的杨志武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林孚离婚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我们意见:对杨志武要求与在台湾的配偶离婚的起诉,华阴县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杨志武在与林孚离婚以后,方可再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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