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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告

发文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筑布字[1985]4号

发布日期:1985-6-20

执行日期:1985-6-20

生效日期:1900-1-1

  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支持和保障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51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黔府(1985)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包括大、小客货车、拖拉机、摩托、轻骑及各类特种车辆),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对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可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轻经营者的负担,同时有助于解决车辆肇事后的赔偿纠纷。

  二、凡持有上述车辆的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联户及个体户都必须向保险公司(或代理处)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手续。交费、理赔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办理。

  三、凡未参加保险的车辆,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不予办理年审、过户、办照手续,不准上路行驶。

  四、机动车辆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办理车损保险和驾驶员人身保险。交费、理赔按照保险条款办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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