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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报批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必须做好见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1985]77号

发布日期:1985-10-24

执行日期:1985-10-24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在对外经济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作用,认真搞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项目报批前的见证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今后利用侨资、外资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接受外商投资贷款的项目,凡需报省政府或省经贸委审批的,必须将下列文件送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见证:

  (一)开办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并附合营各方的法人证件及资信材料;

  (二)已批准的合营企业项目建议书;

  (三)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各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

  (四)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

  (五)合营企业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

  (六)地、市经贸委或省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

  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接到上述文件资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就该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适用性,提出详尽的书面意见,并在合同文本上盖章见证,转报省政府或省经贸委审批。

  各地、市、县和省直各部门有权审批的项目,也应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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