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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工商局

文  号:[86]工商223号

发布日期:1986-10-7

执行日期:1986-10-7

生效日期:2004-6-3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文〕第四条第五款“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的精神,按照业务归口,外国广告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请按此规定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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