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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经手费优惠期限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  号:上证交字〔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4-14

执行日期:2009-4-14

各会员单位及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对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经手费实施优惠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1号),本所对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经手费按照竞价交易系统经手费标准的10%收取(即成交金额的0.0011%),优惠期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为推广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现决定将该优惠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各会员单位应在合格投资者佣金中减免相应费用,并给予适当的佣金优惠。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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