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6-11-21
执行日期:1986-10-1
生效日期:1997-9-8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第一条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省(市)财政厅(局),所配驻厂员的经费以及一次性开办费,由财政部作为专项拨款追加地方支出预算,在“商业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条 设置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省(市)财政厅(局)每年年初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实有人数和经费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见附表一),报财政部核定。
第三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上述各项内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目”级科目执行。
第四条 省(市)财政厅(局)对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设在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和地区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自定。
第五条 省(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按财政部核定下达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掌握使用,不得突破;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省(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按季编制经费支出情况表,年终编制经费支出决算(见附表二)并附说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起执行。
表一:(略)
表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