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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省政府令 第164号

发布日期:2008-1-13

执行日期:2008-3-1

生效日期:1900-1-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新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经2008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令(文)号  废止理由  
 1  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赣府发(1987)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4号修正  已被《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所代替。  
 2  江西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实际上已经失效。  
 3  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  
 4  江西省民族工作办法  省政府令第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07号修正  已被《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所代替。  
 5  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09号修正,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相抵触。  
 6  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已被《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所代替。  
 7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已被国务院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所代替。  
 8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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