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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87]财工15

发布日期:1987-1-20

执行日期:1987-1-20

失效日期:1997-9-8  

  一、凡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三务规定,并经国家授权主管机关确认的中外合资经营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公布之日起,可免缴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对不属于上述两类企业的,仍应按照原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

  二、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国家对职工的房租补贴,一律留给本企业中方,作为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建造、购置中方职工住房费用,不再上缴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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