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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号)专利收费标准[失效]

发文单位:专利局

文  号:专利局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1985-1-19

执行日期:1985-1-19

失效日期:1992-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缴纳的各种专利费用项目。现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各种专利费用的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专利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申请费:15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1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80(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100(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400(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费:20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费:1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费:80(五)异议费

  (1)发明专利申请异议费:3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异议费:2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异议费:20(六)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续展费:100(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0(八)专利证书费

  (1)发明专利证书费:100

  (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费:50

  (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费:50(九)优先权证明费:20(十)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3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150(十一)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请求费:300

  (2)实用新型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请求费:200(十二)强制许可的专利使用费裁决请求费:100(十三)年费

  (1)发明专利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200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300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600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1200

  第十三年至第十五年每年2400

  (2)实用新型专利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100

  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200

  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300

  (3)外观设计专利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50

  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100

  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20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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