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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泽县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政府

文  号:彭府发[2006]4号

发布日期:2006-4-17

执行日期:2006-4-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彭泽县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彭泽县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国债项目管理,确保国债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国债资金投资效益、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国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央国债)、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国债)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县发改委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设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根据情况可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根据国债项目隶属关系的不同,分别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原则上由分管县长任组长,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按规定可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八条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县发改委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发改委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每月5日前向上级发改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情况。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改委、统计局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县发改委应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五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把质量关,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制度。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

  第十八条 国债项目资金拨付时,先由项目单位填写国债资金拨付单,再由县发改委核实工程进度,审查签字,经国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到财政国债专户拨付资金。县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县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县纪检、监察部门也要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一拨付。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实现国债投资目的。

  第二十二条 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债项目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国债项目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明确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计划,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有关单位,在申报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时,予以倾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国债项目的申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三)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

  (四)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五)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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