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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保监局

发布日期:2006-5-10

执行日期:2006-5-1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保险兼业资格的请示》(国寿人险内发[2006]66号)收悉。我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242家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名单附后)。

  二、你公司应按《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切实加强对兼业代理人的管控,保证兼业代理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管理。

  三、你公司应持本批复到内蒙古保监局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领取手续。

  此复

  附件: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企业名单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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