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洛政〔2006〕66号
发布日期:2006-5-10
执行日期:2006-5-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制度的通知》(洛发(2005)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企业减负治乱工作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系列规定,企业减负治乱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我市企业经营环境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现象屡禁不止;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随意执法,甚至以权谋私;一些企业周边环境较差。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制约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认真真抓好企业减负治乱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减负机构,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切实将减负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成立企业减负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联席办公会议),负责本地区减轻企业负担的领导协调工作,并由发改委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办事程序,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本地区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好本地区企业减负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企业减负工作机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关系。要认真清理和规范对企业的检查、收费、罚款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纠正违背《通知》要求的做法,并参照行业规定和《通知》要求降低过高的收费罚款标准。要制定服务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首次不罚”、“收罚从低限”、“过罚相当”的指导原则,细化执法规定和程序,制定对企业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作为今后对企业处罚的执行标准,减少人为操纵的弹性空间。
三、严格执行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认真做好对企业检查、培训、收费和罚款备案审批工作
严格坚持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1—20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日”,除安全检查、税收征管、环境监测和纪检、公检法办理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外,各行政执法单位禁止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罚款等。
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企业“安静生产日”之外或确因需要必须在“安静生产日”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以及党政机关和挂靠党政机关的社团组织对企业人员办班、培训的,必须填写《行政执法(培训)备案审批表》(见附件1),经执法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经市、县(市、区)减负部门备案审批后,方可进行。
对违规企业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处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在依法执行听证程序的同时,应事先将拟处罚的案由、依据、措施、金额连同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的意见,一并以书面形式按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减负部门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后执行。
对市政府确定的30户重点企业、30户重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单位,以及市减负办确定的其它重点联系单位和企业(名单另文下发)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国家和省统一安排、涉及全市的集中性检查,由市减负办负责备案审批,其余的由其所在县(市、区)减负办备案审批。各县(市、区)减负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备案审批实施办法,并报市减负办。
人民法院在受理对企业执收执罚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时,应做好与同级减负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提醒和督促申请单位到减负部门办理相关备案审批手续。
各县(市、区)减负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填报行政执法备案审批统计表(见附件2),报市减负办备查。
四、明确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大,必须不断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将减负措施落到实处。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会议要不定期组织监察、优化经济环境、纠风、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和审计,或通知其接受质询;并在部分企业设立企业负担监测点,定期抽检。凡是涉及“四乱”等任何形式的加重企业负担问题,都要一查到底,坚决纠正,并对重大典型案件责成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通报批评外,暂停其执收执罚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发(2003)3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04)78号),予以严肃处理。凡一年内累计3次受到市减负办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单位和个人以及主要负责人该年度的评奖、评先资格,同时取消就近年度的一次工资和职务的晋升。
各级减负机构要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掌握本地区企业和单位的总体状况,熟悉和了解各项行政法规及其适用范围,做好企业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要与同级优化办加强沟通和联系,定期通报对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检查、督察情况;对减负治乱工作,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全市工商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同时要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各级减负机构工作。对未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的各类行政行为应予以抵制;对有异议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及时向各级减负机构反映,并按照省、市减负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行政执法单位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卡,定期上报减负部门备查,作为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将减负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措施、监督管理办法和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等报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会议备案。
2006年5月10日
附件:1.行政执法(培训)备案审批表(略)
2.行政执法备案审批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