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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债承销主协议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发布日期:2006-8-4

执行日期:2006-8-4

生效日期:1900-1-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我司起草了《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征求意见稿)》、《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如有修改意见,请将书面修改意见于8月15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

  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010)68552268、(010)68552270

  财政部国库司国债管理处:(010)68552262

  附件:《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征求意见稿)》

     《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国库司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及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的其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财政部在中国境内发行、由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其承销、销售、兑付活动适用本协议。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

  1、根据年度国债发行计划,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每期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数量、发行利率、期限、发行费率以及发行款缴纳时间及比例等发行条件和提前兑取条件;

  2、在凭证式国债发行期内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幅度;

  3、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凭证式国债发行及管理政策等。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最迟于各期凭证式国债开始发行前8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发行通知,并最迟于各期凭证式国债开始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发行公告,向社会公布当期国债发行信息及相关条件;

  2、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各承销团成员最终包销比例;

  3、甲方足额收到乙方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发行费;

  4、在每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结束后,根据乙方各期凭证式国债实际承销及缴款数额,下发凭证式国债计息额度确认书,并据此还本付息;

  5、甲方于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将兑付资金拨至中国人民银行账户,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向乙方拨付。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

  1、参加各期凭证式国债的承销,享有凭证式国债承销的各项权利;

  2、通过正常程序与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商议凭证式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管理办法等;

  3、获取凭证式国债发行费,严格执行《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72号),按照相关发行办法规定,将凭证式国债发行费主要用于国债宣传促销及一线员工奖励;

  4、参加凭证式国债筹资分析会,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凭证式国债相关信息;参加凭证式国债改革试点工作;优先参加凭证式国债业务考察及培训;

  5、优先取得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按照各期发行总额   %的比例包销凭证式国债;

  2、严格按照凭证式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条件及方式销售和兑付凭证式国债,在包销额度内销售凭证式国债,不得惜售,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分销,保证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国债还本和付息资金;

  3、按照各期凭证式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缴款额度及缴款时间缴纳发行款,滞缴发行款依本协议第七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制订凭证式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建立内部考核和风险防范措施。将凭证式国债销售情况作为本单位分支机构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并敦促所属机构努力做好凭证式国债的宣传和促销工作;

  5、进行凭证式国债发行促销宣传,公示凭证式国债销售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在销售网点设置销售国债的明显标识并配备宣传材料及现场咨询人员;

  6、建立法人统一管理的债权托管系统和统一互联的国债销售网络,实现全行或分行内(全国性商业银行为分行,城市商业银行为全行)的国债通买通兑和销售额度自动调剂。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国债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报送发行进度,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违约责任

  第七条 除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规定滞划发行费,以应支付之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折成日息后,从应付费之日起按日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5款规定滞划兑付款,按违约支付额,以当期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按日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规定滞缴发行款,按违约支付额,以当期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按日计算并支付违约金,甲方先从应拨乙方发行费中抵扣;

  4、乙方如在凭证式国债发行和兑付工作中重视程度不够,服务质量不高,存在不公平销售,甲方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乙方出现重大违法行为,财务状况恶化,未履行规定的承销义务,出现惜售、超计划销售、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伪造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不积极开展国债促销宣传等重大违规行为,甲方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代销试点资格。

  五、附  则

  第八条 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

  一、各期凭证式国债发行通知;

  二、本协议签字授权书。

  第九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如对本协议产生异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签字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二OO六年   月   日

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及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的其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财政部在中国境内发行、由国债承销团成员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其承销活动适用本协议。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

  1、确定国债发行方式及招投标规则。

  2、根据年度国债发行计划,确定每期国债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期限、付息方式、发行费率以及发行款缴纳时间等。

  3、对乙方国债承销、分销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最迟于各期国债招标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当期国债发行信息及相关条件。

  2、于年初公布关键品种记账式国债全年发行计划。

  3、在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收到乙方承销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发行费。

  4、在各期国债利息支付日及债权到期日,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5、对国债发行及还本付息政策进行解释。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

  1、与财政部商定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的条款内容。

  2、对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记账式国债发行和竞争性招标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

  4、按照发行文件规定,获取记账式国债发行费。

  5、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记账式国债发行信息。

  6、参加记账式国债改革试点工作。

  7、优先参加记账式国债业务考察和培训。

  甲类成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记账式国债季度筹资分析会。

  2、按照发行文件规定,对于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有权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追加当期国债承销额,追加额度应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最大追加承销额为该机构当期竞争性中标额的25%.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开通与记账式国债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

  2、按照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连续参加招投标活动,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维护国债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居前。

  3、在每期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中,乙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5%,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10%,最低承销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0.2%;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对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30%,对于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最低承销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1%.

  4、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代投标,自营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自营账户,代理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客户账户。

  5、按照每期国债确定的承销额度及缴款时间直接向甲方缴纳发行款(不得由其他机构代缴);提供记账式国债发行费收款账户。

  6、积极参与国债交易,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7、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保证各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甲类成员有义务按月向财政部报送市场分析报告及改进国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违约责任

  第七条 除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规定滞划发行费,按违约支付额以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日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4款规定滞划兑付款,按违约支付额,以当期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5款规定滞缴发行款,按违约支付额,以当期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支付违约金,甲方先从应拨乙方发行费中抵扣。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会同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权取消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义务。

  2、未在规定的最低投标限额以上进行国债投标,与未达到单期最低承销额的情况,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计达到4次。

  3、超承销额度分销,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

  4、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或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

  5、伪造国债账务记录,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6、存在其他重大金融违规行为。

  五、附  则

  第八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国债发行、登记托管及流通转让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九条 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

  1、各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国债招投标规则,各期国债招投标标书及招投标结果。

  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确认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4、各期国债债权注册申请书。

  5、本协议签字授权书。

  第十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如对本协议产生异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字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二OO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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