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广府办函〔2006〕233号
发布日期:2006-8-8
执行日期:2006-8-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以下简称《比选办法》),切实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比选办法》的重要意义《比选办法》是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议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之后的又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关系的政府规章,是我省对招标规模以下的政府投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比选与招投标相比,程序相对简化透明,节约时间和费用,具有竞争性,既体现了公平,又照顾了效率,同时能起到有效监督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比选办法》对于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比选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凡达到《比选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均适用《比选办法》。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方案规划服务参照《比选办法》实施。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的,参照《比选办法》实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减必须进行招标和必须进行比选的工程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进行比选或采用调整项目概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代替招标。
(五)应当按照《比选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的项目,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招标的或项目业主自愿实行招标的,根据《比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规范比选工作
(一)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比选工作。比选应做到项目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比选公告必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人不得设置《比选办法》要求之外任何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比选申请人报名,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比选人进行比选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通知有关监督部门到场监督。
(二)严格实行项目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方案和所签合同比选人应按规定程序向具有相应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各级发改委和经委)备案和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业主要负责项目、资金和施工过程的全程管理,防止项目超概算。项目业主与中选人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格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项目业主应督促中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目。
四、切实加强对比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比选活动应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市、县分级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投资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广元市政府投资和国家投资项目比选方案配套规定及有关范本等,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比选活动中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比选和参与比选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监察。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文件,凡与《比选办法》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要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