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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文  号:松府发〔2006〕45号

发布日期:2006-8-15

执行日期:2006-8-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号)以及省粮食局、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黔粮联(2005)117号文件)和2006年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优化国有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依法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企业稳步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搞活、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和谐稳定的原则;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确保各级储备粮食安全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增强行业整体竞争的原则;有利于保全国有资产、保全银行债务的原则;有利于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本着先易后难、企业为主,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制取得实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以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为目标,推行和完善国有企业产权的置换和国有资产、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粮食企业现有组织形式、产权结构和布局进行合理调整,以股份制改造为主要形式,全面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混合型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整合企业现有资源,创新企业经营方式,积极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建基地,强加工,创品牌,形成集粮食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于一体的经济实体。

  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保留松桃苗族自治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为县粮食局下属法人企业,人员暂定编6人(含粮食局委派会计1人),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其他3人。其主要职能是:

  1、在县粮食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县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和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负责对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和未挂帐务的管理,承担原公司债权债务。

  3、负责对粮食购销企业离退休、内退、抚恤人员进行管理和有关经费发放,协调、服务、缴纳企业内退人员退休前的各种社会保险金,办理职工的正式退休手续。

  4、负责粮油收购、储藏、加工和销售等业务。合理撤、留各分公司和收购站点和人员。

  5、完成县政府和粮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负责其他有关事项。

  ( 二)组建松桃苗族自治县粮油储备管理公司。公司为粮食局下属的法人企业,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中起主渠道作用,担负粮油收购、储藏、加工、供应、销售等业务。人员暂定编6人(含粮食局委派会计1人),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其他3人。

  1、接受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的领导,承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粮食宏观调控任务和政策性业务。

  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

  3、承担各级人民政府的储备粮油管理任务,确保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4、从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划拨孟溪、决基两个库点和一定比例的债务到县粮油储备管理公司。具体由县粮改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6、承担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7、承担其他有关事项。

  (三) 附营和工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这次产权制度改革一并进行。对基础较好的企业,应着眼做大做强,可通过实施股份制改造,吸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无法盘活的企业,可采取承包、租赁、出售、依法破产、解体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改制。

  (四)企业管理。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逐步实行年薪制。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正确处理改革与管理的关系,把改革改制与加强内部管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企业管理,以管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提升粮食企业管理水平。

  三、产权制度改革的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主要是组织职工学习粮食企业改革有关文件和政策,加强改革宣传动员,成立县粮改领导小组,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拟定《县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时间2006年7月底。

  第二阶段:清产核资阶段。主要由县粮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财政、粮食、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对全县现有粮食企业的财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鉴定、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时间2006年9月30日止。资产处置时限,根据改革实施进度而定。

  第三阶段:实施阶段。主要是实现国有粮食企业在岗人员身份置换,解除劳动关系和一次性安置金补偿兑付。对帐务、资产进行划转、移交,依法组建与启动新公司。时间2006年12月30日止。

  第四阶段:完善总结阶段。主要是处理善后事宜。

  四、改革改制措施

  (一)资产处置

  企业资产处置工作,按照“合法、简捷、适用”的原则进行,提高资产处置工作的效益。各企业的资产由县粮改领导小组成员财政、粮食、国土、房产、监察等单位进行实地评估,粮改办公室提出处置资产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粮改领导小组进行公告信息,采取公开转让、拍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处置。

  1、资产处置付款方式。从资产处置之日起5日内全部交清,一律采取现金支付。

  2、资产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减轻企业负担,充分体现对困难改制企业的关心和照顾。

  3、改革资金筹措。企业改革所需资金,用企业现有资产进行处置,以及其他资金。

  4、改革资金管理。各企业所筹措的改革资金(包括处置资产所得)全部统一交到县财政局改制专户,根据各企业安置金所需情况下拨到粮食局粮改专户支付,确保改革资金专款专用。

  5、企业处置资产的资金优先用于支付企业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补偿金,上缴企业欠缴的职工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等,余款上交欠缴的国家税费和偿还银行的贷款和其他债务。

  (二) 职工安置

  1、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在册职工,通过一次性安置补偿的形式,解除(终止)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关系时,由企业与职工签订相应协议,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证和县粮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实行“两个置换”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补偿安置,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

  2、安置补偿标准。每个工龄年补偿1000元。

  3、工龄计算。一律以月计算到2006年7月31日止。

  4、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一律实行内部退养,由改制企业负责缴纳其养老保险金和一次性发给生活费,标准每月320元。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属一次性安置补偿的职工,一律从2006年8月1日起,职工本人续交养老保险金。保留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凡所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属企业欠缴的,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一次性缴清,属个人部分欠缴的,从职工个人安置金或生活费中扣缴。

  7、抚恤人员。按原各企业规定执行。

  五、有关政策事项

  (一)企业所处置的土地使用权按法定的最高出让年限50年出让。

  (二)在资产评估,发布公告,土地权属界定,房产权属认定和办理各类证明时,有关单位部门在收取费用方面,应最低限度收费,同时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三)改制新组建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企业改革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向主管部门递交改制申请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粮改领导小组审批并办理改制审批手续。

  (五)各企业要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革方案,职工签字并报县粮改领导小组审批。

  (六)工商、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县粮改领导小组批复的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改制后新企业的相关手续,低限收取费用。

  (七)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包括原下岗职工)占用公房的,必须一律无条件退出,需要处置的住房,同等条件下优先本企业职工,暂时尚未处置的房屋,实行出租。任何干部职工不得无故占用和无偿使用公有房产,否则依法追退。

  (八)企业干部职工,凡擅自赊销的货款,借出的公款至今未收回的,由当事人或批准人负责追回。否则,从安置补偿金中扣还,不足部分按相关程序追缴。

  (九)企业职工,必须首先结清个人与单位的一切欠借款(包括借出的单位公款、项目款、私自占用单位土地、财物及个人短库短款、承包费、铺底金、门面租金、房租费、水电费等与企业相关的债务)。不能交清的,从一次性安置补偿金中或生活费中扣除,不足部分按相关程序追缴。

  (十)各粮食企业要全面清理本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并进行张榜公布。

  (十一)为确保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以赴搞好改革改制工作,为改革改制工作排扰解难。二是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引导干部职工增强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意识,转变观念,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三是各企业要从组织领导上、思想教育宣传动员上、行为规范上、办事程序上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四是各企业的党团员,干部要在这次改革改制过程中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要成立相应的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企业开展改革改制工作,确保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要严格改革改制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改革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和安置补偿金、生活费、以及侵占国有资产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划转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发现,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改革改制企业要完善劳动仲裁和档案移交等工作,全面完成粮食企业的“两个置换”工作。

  (十四)关于人事任免问题。松桃苗族自治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和松桃苗族自治县粮油储备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法人)、经理、副经理由县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任免,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副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报县粮食局备案。

  (十五)本《实施意见》由县粮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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