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
文 号:沪保监公告[2006]第10号
发布日期:2006-9-4
执行日期:2006-9-4
生效日期:1900-1-1
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现将具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录公告如下:
以上机构仅可在上海市辖区内开展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出具的培训证明将作为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具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工作前应先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培训资质。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