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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财库[2006]83号

发布日期:2006-9-23

执行日期:2006-9-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6]60号)的有关规定,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截至8月11日,共有49家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全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并予以受理。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原有成员基本稳定基础上,吸收部分新申报机构予以补充,成员数量控制在40家以内。在征求银监会意见基础上,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1、对目前仍具备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37家机构成员资格予以全部保留。

  2、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处于向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过程中,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此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中暂不引入农村信用合作社。

  3、吸收网点数(以财政部核查数为准)100个(含)以上且2005年末净资产10亿元(含)以上的新申请机构加入,按此吸收新申请机构3家。

  按照以上原则,确定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序号 代码 机构名称 
110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1025 济南市商业银行 
21002 中国农业银行 221026 青岛市商业银行 
310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1028 成都市商业银行 
410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1030西安市商业银行 
5100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1034 昆明市商业银行 
61006 中信银行 261035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71007 中国光大银行 271037 宁波市商业银行 
8100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1041 徽商银行 
9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91054 南通市商业银行 
1010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1055 长沙市商业银行 
1110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1059 南昌市商业银行 
121013 深圳发展银行 321062 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10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1063 武汉市商业银行 
141015 北京银行 341075 大连市商业银行 
151016 上海银行 35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161017 南京市商业银行 361100 恒丰银行 
171020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1102 太原市商业银行 
181021 天津市商业银行 385008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191022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 395011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201023 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50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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