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26

执行日期:2005-12-2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准则。

  二、公司因发行新股、派发股份股利、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限售期满等事项导致股份总额、股份结构(指各类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股票面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需编制并披露股份变动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三、股份变动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份变动的原因;

  2、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如适用);

  3、股份总额、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1的格式披露,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2、表3和表4的格式披露。

  4、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5、股份变动后股东持股情况或报告期末股东持股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5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6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6、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有);

  7、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发字[1994]161号)同时废止。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