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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申报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

文  号:云保监复[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2-8

执行日期:2006-2-8

生效日期:1900-1-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银行兼业代理网点的请示》(泰康云字[2006]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工商银行禄丰县支行一平浪分理处、中国工商银行禄丰县支行干海资分理处等四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工商银行禄丰县支行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我局不再予以核准。

  二、你公司要督促代理网点加强信息化建设,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必须实行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禁止销售手工单。

  三、你公司要督促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增项,依法购买使用保险中介统一发票。

  四、你公司要加强兼业代理业务及相关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控制和防范风险。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人核准清单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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