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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中共襄樊市委 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  号:襄发〔2006〕3号

发布日期:2006-2-6

执行日期:2006-2-6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襄樊市十一五规划的战略构想,加快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5]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5]3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管理。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原则,对高新区规划分局实行市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双重管理,以市规划局管理为主。市规划局要突出重点、超前服务,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编制、修订、报批高新区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中,工业用地规划向高新区倾斜。赋予高新区规划分局更多职能,负责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及镇域总体规划编制、修订、报批;负责辖区内工业项目及民房建设项目(除省级以上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及主要街道临街项目外)的规划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批前批后公示;负责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和执法巡查;承办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工业项目及民房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书,由高新区规划分局审核,报市规划局局长核准后,由市规划局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办理。

  二、土地管理。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在管理范围内依法行使土地、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划拨、抵押、地籍调查等事项;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与保护;《土地使用证》由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核准后,到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办理大厅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为工业用地的,需要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可以单独组织上报。区内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受理,予以高效办理。农用地转用计划要重点安排在高新区,高新区基本农田调整及耕地占补平衡在全市进行调整。高新区内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外,全部返还给高新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滚动发展。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高新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重点投入,优先施工。工业园内公共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及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由各公共事业单位纳入统一建设规划,优先安排。

  从2006年起,高新区内除市属纳税企业外,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部留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设管理。高新区辖区内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管理、城建档案等,统一纳入市建委管理。受市建委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勘察设计市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市场准入;负责区内建筑企业和中介组织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并按程序申报;负责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图审备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管理手续的办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及其它管理工作;负责区内村镇建设。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按法定程序在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市建委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新区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跟踪服务。

  受市房管局的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小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安全管理、房地产开发过程管理,以及白蚁防治等工作。市房管局要组织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做好高新区内房屋权属登记和各种证件核发等服务工作。

  五、城市管理及环境保护。理顺高新区城管部门的体制关系。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高新区城管部门接受市城管局、高新区管委会双重管理,以管委会管理为主,主要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管理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高新区辖区内环境保护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市环境保护局在高新区设立办事窗口,受理区内企业申报。工作中要区别情况特事特办,力求服务高质高效。

  六、经济管理。赋予高新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市级计划、商务管理权。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要做好相关具体事宜的接洽、指导、服务工作。高新区市级管理权限内的投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登记备案;市级权限以上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上报。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全市总计划中单列,由管委会下达。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进口设备需申请免税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限额以上项目,能直接上报的由管委会直接上报省主管部门,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不能直接上报的,通过市主管部门转报省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负责区内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审批、审核或申报。

  七、科技管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申报认定及年审。按照《襄樊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高新区管委会申报辖区内各类科技项目,市科技局做好相关配合服务工作。市政府每年从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工业部分中,按不低于50%的额度用于高新区内企业的科技项目。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支持高新区技术创新工作。

  八、劳动人事管理。高新区辖区内劳动和人事行政管理,归属高新区管委会。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劳动用工、劳动关系接转、劳动争议调处、劳动仲裁、劳动合同签证、劳动安全保护、劳动监察;负责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及劳动力市场管理;负责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负责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调配、教育、考核、任免、奖惩和工资管理;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开发、人事关系代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高新区管委会机关需要新进人员,由管委会提出用人计划,在市人事、编制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其直属事业单位需要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市直部门不再指令性给高新区分配各类人员。市劳动、人事、编制等部门要主动为高新区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和必要的协调服务。

  九、财政税收。进一步完善高新区财政体制,建立激励型财政分配政策。除东风公司在樊企业、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市属以上改制企业等列为市级收入的重点企业外,其它区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全部列为区级收入,除上缴中央、省级外,全部留给高新区。区内所有新建项目的税收(含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市属以上改制企业),全部列为区级收入。区属纳税企业的税收,直接由高新区国税、地税分局直接征收(含涉外税收)。

  实行属地收费,加强行政性规费收缴监管。高新区辖区内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市规划局收取后划转高新区财政局;墙革基金由高新区墙革办收取后交区财政;人防费由高新区建设部门收取后交区财政;住房维修基金由开发商直接交高新区财政局。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规范资金使用方向和审批程序,做到专项经费专项使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管理。

  十、干部管理。市委管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和副县级以上干部的配备、考察、考核。高新区党工委负责高新区内正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察、聘任、管理。区内现有工作人员的原身份、级别、待遇一律在档案中保留,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用人机制,实行按岗定酬、按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做到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市直部门派驻高新区办事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事前征求高新区党工委的意见。

  十一、园区共建。按照城市工业布局区划,市、县(市)区两级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产业和汽车工业项目的优先入驻高新区,列入引资方招商引资考核指标。坚持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划分税收分享比例。新建项目的税收,五年内全部列为引资方地方财政收入,五年后按2:8分成(高新区得两成,引资方得八成)。鼓励市区内及各县(市)区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向高新区转移集聚,或在高新区兴办产业升级项目。对整体搬迁入高新区的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应在基础设施配套、税收返还和各项服务上提供便利。其税收分配以企业搬迁前一年的纳税总额为基数,由市财政局协调,调整高新区和迁出方的地方财政基数,税收增量部分按2:8分成(两成属于高新区,八成属于迁出方)。

  十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加强高新区驻区基层警力。赋予高新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权。从2006年起,高新区农村福利院建设,农村特困对象危房改造,乡村道路改造及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建设,列入市级各单项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属于国家、省专项计划的,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争取。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城乡特困群众,全部纳入城市低保救助、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并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

  高新区要抢抓机遇,加快发展,不断完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工作思路,加强高新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好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的各项政策,大力推进园区建设和发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高新技术投融资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0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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