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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2-16

执行日期:2006-2-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集体企业改革步伐,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精神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搞活企业、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为目标,以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加快推进集体企业改革。

  (二)总体思路

  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通过改制、改组、联合、兼并、出售等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托管、租赁、承包等,实现多种经营形式。

  (三)基本原则

  ——兼顾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者与创业者、经营者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根据集体经济自身特点,遵循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各项政策、法规

  ——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产权界定

  (四)集体企业改制必须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产权界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的其他规定。

  (六)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七)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八)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九)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十)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十一)集体企业以信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二)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十三)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四)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五)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条例》实施后,集体企业被平调、挪用、侵吞的集体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六)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发生争议和纠纷,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调解,如争议各方形成共同意见的,签定协议,按有关协议办理;如意见不一,作为“待界定资产”,暂计入“资本公积金”,待界定清楚,或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后另作处理。

  三、资产处置

  (十七)经产权界定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采取量化、奖励等方式折为职工股权,或实行租赁、转让、联合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

  (十八)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对改制企业的资产损失、亏损挂账及呆死账可进行一次性处理,并经资产所有者确认。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确认。

  (十九)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分红基金和集资款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直接转为职工的股本金。

  (二十)集体企业改制时,经评估核准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用同级政府“拨改贷”转资本金进行抵补,抵补不足的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补。

  (二十一)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市直管公房处置,参照同政发(2005)6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二十二)集体企业改制时,经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在改制时可由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也可折为国有股权。

  四、职工安置

  (二十三)原企业职工由改制后的公司整体接收安置,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二十四)改制后企业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继续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五)改革方案制定时,应充分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职工的意见,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职工要参与改革的全过程。

  (二十六)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与工会的作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业改革,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履行企业内部民主决策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改革程序

  (二十八)拟改制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改制申请经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改制申请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并经分管市长批示后备案。

  (二十九)清产核资及审计评估

  1.清产核资:由企业对所有资产进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2.产权界定:由具有产权界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出具产权界定报告。

  3.财务审计: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核准确认:将产权界定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及资产所有者进行确认,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确认。

  (三十)改制方案制定及报送

  1.拟定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拟定改制方案。

  2.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讨论通过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4.企业向主管部门上报改制方案及相关资料

  (1) 企业改制申请报告和改制方案

  (2) 产权界定书

  (3) 财务审计报告

  (4) 资产评估报告

  (5) 产权界定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确认通知

  (6) 企业党政联席会纪要

  (7) 职工大会决议及职工签名

  (三十一)改制方案审批

  企业主管部门将改制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市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由市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组织劳动、国土资源、财政、国资监管、工商等部门有关人员论证,并经市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提交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经市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行文确认并转企业主管部门批复。

  六、组织领导

  (三十二)集体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全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把改革真正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切实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三十三)市集体企业改革办公室要在市企业改革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全市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三十四)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所属企业改革的指导监督工作,帮助企业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十五)劳动、土地、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制定配套政策,为集体企业营造良好的改革与发展环境,促进集体企业改革。

  (三十六)本意见与国家和省政策法规不相符的从其国家和省规定。

  200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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