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
文 号:鄂保监产险〔2006〕15号
发布日期:2006-2-10
执行日期:2006-2-1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等两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鄂人保财险发[2005]2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永安营销服务部。
二、核准咸宁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永安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分别为咸宁市温泉路43号、咸宁市长安大道50号,经营区域均为咸宁市行政辖区。
三、上述营销服务部业务范围为: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四、你分公司要加强对上述营销服务部所辖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及管理,不得与没有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个人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五、上述营销服务部应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尽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