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粮食局
文 号:国家粮食局公告2006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06-3-21
执行日期:2006-3-21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企业报告变更情况的要求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在发生下列变化后30日内作出报告:
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制性质及企业联系电话变更;
2.仓房灭失;
3.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达不到资格条件;
4.保管、检验等技术人员减少后数量已达不到资格条件;
5.粮库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达不到资格条件;
6.发生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现象或储粮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
二、变更报告程序:
1.企业填报变更报告表(见附件1),并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企业变更情况(见附件2),并于每年1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报国家粮食局;
3.国家粮食局将企业变更报告记入代储资格管理档案;
4.需要公告的变更由国家粮食局公告变更,并由企业就其变更事项在《中国粮食经济》杂志做媒体公告。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变更项目 原信息 变更信息 信息变化后是否符合代储资格条件 证明文件
企 业 名称 营业执照等
企 业 代码 营业执照等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等
联 系 电话
企 业 性质 营业执照等
仓 房
设施设备仪器
人 员
环境和交通
违规和事故
附件2:
××省2006年代储资格企业信息变更情况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原信息 改变后信息 信息变化后是否符合代储资格条件 提供材料 审查意见 备注
注:
1.提供材料是指企业证明变更情况的材料,一般为报告表、营业执照等。
2.审查意见填写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情况核实后是否属实、准确的判断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