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
文 号:辽保监中[2006]33号
发布日期:2006-3-30
执行日期:2006-3-30
生效日期:1900-1-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理处等二十家金融机构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新保辽发[2006]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东港支行等12家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及代理险种见附件。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凌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北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黑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铁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云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北门口支行等8家单位已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你分公司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你分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代为办理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将许可证及时转交申请机构,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此复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及代理险种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