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8517号
发布日期:1954-9-21
执行日期:1954-9-21
生效日期:1900-1-1
湘西苗族自治区桑植县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14日法行字第30号函已收悉。本院1953年6月30日法行字第4238号通报关于革命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的规定,你院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近其他法院也同样有所反映。为此本院已建议军委总政组织部再发一指示(本院前次通报已经该部转发下去),要求各部队政治机关认真执行上项规定;遇有法院查询时,也应及时答复,以确保革命军人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