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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方走了算逃逸吗?

交通意外 2022-01-03 564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事故一方走了,如果属于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走的,算逃逸,否则就不算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如下:

1、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2、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通常情况下会将以下8种情况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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