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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合同时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合同纠纷 2021-08-13 534

案例分析>(2016)最高法民终435号

关于违约金责任,李金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在认定案涉合同为借款合同的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违约金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守约方在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在性质上系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此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就应当理解为,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被解除后,不仅仅适用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违约金责任亦应适用。该规定显然不仅能够适用于买卖合同,同时亦应适用于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其次,即使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释为仅适用于买卖合同并且按照李金喜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将案涉合同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在性质上与买卖合同相同,前述规定亦应适用。因此,一审法院以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观点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违约解除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解除排斥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解除排斥违约责任,但成立合同解除所生损失的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解除不排斥包括违约损失赔偿在内的违约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认知也不一。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第23号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地消灭,故违约金条款自然丧失效力。鉴于该观点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出现失衡,故此后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于第26条对该观点进行了修正。该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次《民法典》编纂,采纳了第三种观点,肯定了上述修正立场。合同因违约解除的,无论是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还是双方因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合意解除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守约方可以根据本法第577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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