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在受理之后、裁决之前均可以进行调解,可以把调解分为五步:
1、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
再接到调解申请后,会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开展调解:
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一般双方都要到场,根据自己的诉求进行拉据战,从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双方各让一步。
4、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5、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九条: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条: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1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二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