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一般会有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另外工程承包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最关注的就是如何收回工程款。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实际施工人可以有条件地突破合同相对性,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且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要求其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建筑工程行业往往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通过诉讼方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