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对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民间借贷解释》)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关注点,落在了年利率上限的变化上。
相信大家已都有所了解,就是“年利率24%”修改为“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根据最近一期的一年期LPR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为15.4%。随着lpr下行的趋势,这个利率可能更低。有朋友就来问小律,这个利率对已经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吗?
从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效力上看,答案是肯定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划重点
与以往的法律不追溯过去的规则不同,即使借贷合同是在司法解释修订之前签订的,但尚未提起诉讼的,仍然要受新司法解释的拘束,年利率也不得超过LPR的四倍。
小律提醒,从今天起,法院受理的案子都适用合同签定时四倍的LPR。如果已经受理了,分为两部分,一个是LPR的四倍,另一个是2019年LPR没出来之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