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当事人小李打电话咨询小律:朋友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请求小李用自己名义帮他向银行借款,小李碍于面子就答应了,一开始朋友还会定期主动还钱,后来就失联了,现在该笔贷款已逾期,当事人小李被通知面临被起诉,该怎么办?
接下来,我们来捋一下涉及的法律关系。
首先,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表面上看,虽然小李为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小李朋友为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该笔借款应由小李的朋友偿还。但从合同法角度,根据合同相对性,当事人小李为借款合同的借款方,银行为借款合同的出借方,该借款合同只对当事人小李和银行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小李的朋友不受该借款合同的限制。
现在因当事人小李的朋友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小李于银行来说,产生了违约,那么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也就是说,对于该借款,即使因小李朋友的原因导致违约,但因合同当事方为小李,又不满足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其他情形,因此,该笔借款应由小李偿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小李与其朋友私下之间是否有其他协议或口头约定,则应按照该约定处理。
风险提示:
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只在合同签约主体(签字或盖章的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此时,若该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第三人)到期不偿还贷款,则该名义借款人存在被上报不良征信记录,甚至被起诉,还有可能导致自己名下财产被查封、冻结的风险。
小律提示:
谨慎以自己名义帮他人贷款,更不要碍于面子;保管保护好个人身份证件、身份信息,勿将其借与他人,防止“被贷款”;不得已替他人贷款,也要注意签署书面借款合同或让对方出具借款凭证,必要的话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