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前想要亲身感受,这无可厚非。去4S店坐一坐、开一开,用最直观的方式去感受。但是啊,开车有风险。除了事故,怎么办?
江苏淮安市珠海东路就有一台试驾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并导致了一死四伤。 根据情况了解,一名准备购车的女司机想要试驾体验一番,副驾上坐着销售,后排坐着女司机的丈夫和孩子,在经过一十字路口上,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据悉女司机在试驾过程中时速达到了100km/h以上。 事后,女司机家属在4S店门前又是拉横幅、又是摆花圈,要求4S店予以赔偿,并讨要说法。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这种情况下,4S店应该予以赔偿吗? 1、试驾车辆没有购买保险的。 那么其中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则应当由4S店承担,剩余赔偿部分由试驾者和4S店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 2、试驾车辆已经购买保险的。 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再由试驾者和4S店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 所以,在4S店进行试驾前,要先问清楚试驾车辆的投保情况,最好选择已经购买保险(包括商业保险)的车辆进行试驾;在试驾车之前一定要看清楚试驾协议,如果对试驾协议内容有不公平的或者有疑问,要及时提出并修改。同时应如实告知4S工作人员自己的驾驶技能和水平,按照陪同人员的指令在规定路线上谨慎驾驶,防患于未然。 试驾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近年来,试驾已成为汽车销售商的常规营销手段,因试驾产生的交通事故亦逐年增多。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 签了《试驾同意书》就能免责吗? 试驾服务提供者在消费者试驾之前通常会与消费者签订《试驾同意书》,内容基本为:试驾人员在试驾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并服从公司提出的试驾要求,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否则,因此造成对公司或汽车的一切损失,将由本人全部承担。 关于《试驾同意书》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试驾同意书》系试驾服务提供者拟定的格式合同,属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试驾服务提供者应该对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2 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试驾活动旨在最终达成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商将车辆交于试驾者驾驶,非系基于汽车销售合同之交付行为,车辆所有权尚未转移。试驾者系试驾车辆的实际操控人,汽车销售商系试驾车辆的所有权人。 需要指出的是,试驾行为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因租赁、借用等原因导致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权属分离,均发生占有转移。试驾者与试驾车辆虽然在空间上具有密切联系,也对试驾车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操控和管领,但汽车销售商对试驾时间、路线往往有一定限制,且试驾时间短暂,试驾者对试驾车辆的占有在时间上显缺继续性。同时,汽车销售商通常会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陪驾人,试驾车辆并未脱离汽车销售商的实际占有与控制。故试驾车辆的占有并未由汽车销售商转移至试驾者。 其次,租赁、借用等法律关系产生占有转移的目的是为体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试驾者更多是借助试驾了解车辆性能,认识其作为待售商品的交换价值。故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签订的《试驾同意书》本质上系双方达成的提供、接受试乘试驾服务的合同关系,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3 汽车销售商承担责任的原因分析 首先,本案汽车销售商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交通事故虽然具有偶发性,汽车销售商无法预测交通事故是否发生,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但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本案中,张某作为二手汽车销售商,没有证据证明其详细告知试驾者涉案车辆性能及试驾路线,故张某在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从平衡利益与风险的角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采纳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综合判断。 就汽车销售商而言,其安排车行工作人员陪同试驾,对试驾车辆仍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从试驾过程中介绍车辆性能、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故汽车销售商对于试驾车辆具有一定的“运行支配”能力和潜在的“运行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 就试驾者而言,其直接操控试驾车并从中获取了标的车辆有关性能的直观感受,也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
第一种意见认为:《试驾同意书》作为试驾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但系试驾人与试驾服务者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因此,即使签了《试驾同意书》,试驾服务提供者也应该对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不管持何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签订了《试驾同意书》,试驾服务提供者仍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