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际或是生意场上,可能出于朋友的面子、以后的经济往来,就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或者协议上签了字。一开始没觉得有什么问题,直到朋友出现周转不灵,心中便产生了困惑:“我会被起诉吗?”
实际上,担保人的作用就是为了给这笔借贷起到一个分散风险的作用,会不会被直接起诉,取决于你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是不是很迷糊?其实你只要知道,担保时不写“连带”,你就可能避免倾家荡产!听小律给你解答: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划重点:
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然后才能找你,你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同时找你和债务人,你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也就是说,担保时如果不特别说明是连带保证,就默认为一般保证!
为什么说可能避免倾家荡产呢?
当你为别人担保500万后,他只是现金流出了问题还不上债,房产等资产变卖还是有钱的。如果此时,你是一般保证人,不幸中万幸,你躲过了一劫,债权人起诉他后卖了资产就可以还债了。如果你是连带保证人,那么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你先来还债,尽管你有追偿权,但是这将严重影响你的生活!
所以说,如果可以的话,替人作保时慎写“连带”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