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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女方怀孕流产,男方要承担责任吗?

人身伤害 2022-01-12 1014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进一步开放,未婚同居已然成为时下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殊不知,在法律上,未婚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更多的受道德规范的(kao)约(zi)束(jue)。

那么,未婚同居期间因女方怀孕流产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该由谁承担呢?这个问题也是平日客户(大多是女性)咨询小律比较多的问题。

小律认为,同居期间女方因流产造成的损失,男方要不要承担责任,能否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男方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例如:小娟与小王系一见钟情,几经交往发现情投意合,逐渐发展为情侣,没多久就同居,但时间长了,双方矛盾凸显争吵不断,此时恰巧女方怀孕,男方想要女方打掉孩子,女方不同意,最后男方绝情离开,女方无奈决定流产。后来女方含泪起诉男方要求男方赔偿损失。



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系自愿同居并发生性关系,最后女方自主决定流产(不论是否是因现实情况的无奈而做出的决定)导致的,男方主观上没有过错。

首先,男女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同居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那么,因女方流产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司法实践中倾向性思路是基于公平原则,判决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其次,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没有侵权的事实,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因女方流产导致身体受到损害可能无法生育的,则法院一般会酌情要求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种情形:男方主观上存在过错。

男女双方同居,女方怀孕流产,但男方主观存在过错的,例如,男方在同女方交往过程中,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或者同居期间有暴力行为导致女方流产等。

这种情形下,男方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客观上有侵权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男方应该承担女方因流产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女方精神损失;当然,如果男方因欺骗致使女方错误的处分自己的“性权利”,即使没有流产,女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精神损失的赔偿金额,一般属于法官的主观裁量范围,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点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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