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可以从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一、男女双方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男女双方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必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答律师: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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