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方婚前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则属于出资方一方的婚前财产。
2.如果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前还清全部贷款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3.如果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一方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产权登记在首付款出资一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按照登记情况认定属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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