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婚前一方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产权登记在首付款出资一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
2.如果婚前一方共同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首付按出资份额分割。
4.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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