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孩子抚养权归属遵循的原则为: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如果双方协议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由父亲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亲或者随母亲生活。但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但双方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如果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2.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作出了部分修改。《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将(考虑)尊重孩子的意见的年龄由10岁降为8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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