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私人之间的借款年利率在24%以内的,即不超过民间常说的2分利(每一块钱每个月的利息为3分)的属于合是合法的,受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2.如果借款年利率超过36%,即超过民间常说的3分利(每一块钱每个月的利息为3分),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对于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借款利息属于自然之债,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了这部分利息的,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未支付该部分利息的,则出借人也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借款人履行。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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