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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有何区别
其他问题 2465 2020-06-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如下:

1、两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目的是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则是将公私财物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两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且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耕畜等。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没有限制为特定的财物,即只要毁坏公私财物,就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两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

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答律师: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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