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1.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针对法定可以抵销的债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能抵销的,该约定有效,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法定抵销。
4.当事人对于法定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抵触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0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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