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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8条解释是怎样的
劳动用工 3468 2020-06-02

1.民法总则第188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条文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包括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2.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特别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主要包括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其中,

(1)长期诉讼时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部分诉讼时效即为188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权利人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种请求权((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的诉讼时效为1年。《民法总则》施行后,这部分也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为3年。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如《民法总则》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原适用《民法通则》规定2年或1年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当事人不能主张适用3年诉讼时效;如《民法总则》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原适用《民法通则》规定2年或1年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3年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2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3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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