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问答 > 其他问题
网络赌搏多少金额定罪
其他问题 4482 2020-06-02

根据网络赌博的具体情况决定,具体如下:

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无论多少金额,都构成犯罪,应赌博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聚众赌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开设赌场的,无论金额多少,都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1、犯赌博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犯开设赌场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解答律师:唐律师

6元/分钟
立即咨询

6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