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关于彩礼退还的问题,可以由双方先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彩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是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为理由要求退还彩礼的,那么双方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离婚,男方就不能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女方也无需退还。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答律师: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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