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制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4.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5.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6.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上休息1日。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7.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8.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1)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调休或者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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