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符合要求才能成为有效遗嘱。
二、关于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公证遗嘱具有最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三、除公正遗嘱外的其它遗嘱考虑的是遗嘱订立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各不冲突时,各自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解答律师: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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