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具体包括:
1.双方对于财产归属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除非约定无效;
2.如果没有约定,并且同居属于事实婚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处理,即认定属于共同财产的,一般均等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3.如果没有约定,并且同居属于非法同居的,则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
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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