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用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1.当事人请求停用损失时,需要举证证明损失金额。损失一般仅计算汽车停运期间的损失,主要为车辆发生事故到事故车辆维修完毕之日。如果由于当事人延迟提车等期间的损失不计入停运损失。
2.如果当事人有固定工资的,停运期间损失=受害人日工资*停运时间;如果没有固定收入,但是可以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根据日平均工资*停运时间。
3.对于无法举证证明具体损失数额但确实存在的,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认。部分对方法院也具体规定了在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时的计算方法。如深圳规定,可按照事故发生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倍予以计算;如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以上计算标准尚未颁布,则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6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的范围,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时,可按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倍予以计算;如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以上计算标准尚未颁布,则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准。
停运时间以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事故车辆维修完毕之日,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提车致使停运时间延长的期间,不计入停运时间。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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