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条是否能得到法庭的认可,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只有一方签字但事后得到配偶的追认(例如该笔借款打入配偶名下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配偶事后出具书面追认书或者有追认的录音、聊天记录),或者该借款有证据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例如买车或买房等)、共同生产经营(用于创业、公司经营)。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单凭一张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条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答律师: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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